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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过程组能力成熟度等级判定规则
过程组作为评价的最小单元,对应每个成熟度等级,有4种符合状态:FI(完全实现)、LI(基本实现)、PI(部分实现)、NI(未实现)。其中: FI(完全实现),是指该过程组能力满足了相应等级大于90%的评价目标要求; LI(基本实现),是指该过程组能力满足了相应等级大于70%且小于等于90%的评价目标要求; PI(部分实现),是指该过程组能力满足了相应等级大于30%且小于等于70%的评价目标要求; NI(未实现),是指该过程组能力满足了相应等级小于等于30%的评价目标要求。
组织质量管理体系能力成熟度等级判定规则
只有组织适用的所有过程组能力均达到某个成熟度等级的要求,且PI状态过程组不超过2个,才能判定该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能力达到该成熟度等级的要求;三级及以上级别评价时下一级需到达或保持等级+(关于等级+的判定规则见下文),才能判定该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能力达到该成熟度等级的要求。
解决方案

能力成熟度模型基于装备建设的业务特点,将组织的过程作为评价对象,将过程分为过程类、过程域和过程组,对每个过程组定义了相应的成熟度等级评价目标要求,其模型结构示意如图1所示。

(一)参评条件 组织使用本文件进行评价时,成熟度等级一级只作为其他等级的参照而不进行等级评价。成熟度等级二级和成熟度三级都可作为起评的级别(首次可申请三级;如已进行过二级评价,则达到二级+才能申请三级),组织根据质量管理体系基础能力水平申请起评的等级。从三级开始所开展的等级评价,评价内容应覆盖本等级和本等级之前截止到二级的所有评价目标要求(例如:开展三级评价,评价内容应覆盖二级和三级的评价目标要求;开展四级评价,评价内容应覆盖二级、三级和四级的评价目标要求)。 组织申请开展外部评价时,应将自评价的结果作为输入和依据。对于各成熟度等级申请受理的条件如表2所示。

表2 NQMS能力成熟度外部评价申报条件要求 拟申请等级 受理条件 二级 自评价结果为二级或二级以上。 三级 自评价结果为三级以上,且取得二级+证书12月以上(首次申请除外)。 四级 自评价结果为四级以上,且取得了三级+证书12个月以上的组织。 五级 自评价为结果五级,取得了四级+证书12个月以上的组织。

(二)过程域/过程组剪裁原则 组织可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和质量管理体系的范围,对过程域或过程组进行剪裁,选择适用的内容(评价内容裁剪表见附录F)。 组织开展自评价时,对于所识别的不适用的过程域/过程组,应说明理由。开展外部评价时,对于组织所选择的过程域和过程组,审核评价组应进行评估和确认。

(三)项目抽样原则 在评价工作开展过程中,出于工作时间限制或工作经济性的考虑,需要对组织相关的产品或服务项目进行抽样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类型完整。所抽样的项目集原则上应能够代表被评价组织质量管理体系相关的产品和服务的所有专业类型(如:导弹、卫星、火箭等) 、所有生命周期阶段类型(如:在研、在产、在役等) 、所有产品和服务实现过程类型(设计和开发、生产和服务提供、采购和外包等); 2.数量适当。样本数量要符合抽样原理,均衡、有代表性且风险可控; 3.样本有效。所抽样本应是评价范围内的有效样本,尽量选择评价时当年内有效运行的项目中进行抽样,对于已终止或中断的项目原则上不纳入抽样范围; 4.方法适用。针对具体项目,以确保样本有代表性为目的,评价人员可以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选取样本,也可以运用专业判断,采用非随机抽样的方法选取样本。

(四)抽样项目综合的等级判定规则 在进行质量管理体系能力成熟度等级判定的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同一过程域或过程组的等级判定需要综合多个抽样项目评价结果的情况。对于此类情况,可采用加权平均的方法,考虑项目的重要程度或特点进行赋予相应的权重,然后形成综合判定结果,具体参考公式如下: 其中:y,代表某一过程组能力满足某成熟度等级评价目标要求的程度(单位:%);i,代表该过程组涉及的某一个抽样项目进行评价的结果(单位:%);j,代表该抽样项目所占的权重(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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